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手术致患儿一级伤残,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7-22 22:18:20
【一审判决】
根据上述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2012年12月7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盐城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护理用品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87099.6元。
盐城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3年7月1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