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手术致患儿一级伤残,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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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手术致患儿一级伤残,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7-22 22:18:20


【医事法律评析】
    在本案中,王金宝律师主要从以下角度分析判断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面。
  一、盐城医院有关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既未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又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直接导致患者的病情逐步恶化,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医院工作制度拒绝对患者进行救治,在不具备转院条件时错误地要求其转上级医院治疗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之“转院、转科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患儿入院时的病情明确显示其为腹股沟嵌顿性疝导致的绞窄性肠梗阻,病情显属危重,随时会出现进一步恶化,医方也具备实施诊治的技术和设备条件,尤其应当预见到转院至南京途中患者完全可能病情加重或死亡,因此应当立即无条件留院处置,采取急诊手术等有效救治措施。患者当时完全不具备转院,尤其是转南京儿童医院的条件,医方要求患者转院至南京是完全不负责任,视患者健康和生命为儿戏的恶劣行为。而且其转院手续也明显不合要求,既未取得医院领导批准,也未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才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