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手术致患儿一级伤残,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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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手术致患儿一级伤残,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7-22 22:18:20


【诉辩意见】
    一、患方观点:
    1、盐城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既未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又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直接导致患儿的病情逐步恶化,其过错与患儿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1)对于肠梗阻手术治疗的原则和目的未引起基本重视,在完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未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手术以解除肠梗阻,而是百般推诿,建议其转南京治疗,直接导致患儿的病情进一步发展;
    (2)违反诊疗规范,未对患儿进行基础治疗;
    (3)未将患儿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儿家属。
    2、南京医院在对患儿治疗的过程中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持患儿呼吸道畅通,且未对患儿进行全面的治疗。
    二、医方观点:
    盐城医院:
    1、鉴于患儿病程长,病情重,手术风险大,考虑转上级儿童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治,患儿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已详细告知亲属,有监护人签字为证;
    2、家属自行商量后要求转南京市儿童医院,并由家长签字办理相关手续。
    南京医院:
    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治疗方案得当,不存在医疗过错,行高压氧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并经实践证明经医院的诊疗后,患儿症状明显好转,患儿目前的状况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