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手术致患儿一级伤残,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7-22 22:18:20
二、南京医院在对患者治疗的过程中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持患者呼吸道畅通,且未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治疗
(一)南京医院对患者肺部感染治疗措施不当,未积极采取措施保持患者呼吸道通畅
根据医学常识,雾化吸入有助于解除支气管痉挛和水肿,同时湿化气道还有利于痰液的排出。南京医院直到患者入院后第七天才对患者行雾化吸入治疗,从而未能使患者的呼吸道保持通畅。南京医院未尽早采取雾化吸入使得患者缺氧进一步加重。
(二)南京医院在诊疗中未树立整体观点,未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治疗
对于MODS的治疗应该有整体的观点并尽可能达到全面的治疗。治疗不仅要针对主要的病变,还要兼顾主病以外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受损。(《外科学》第7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48-49页)
本案中,患者入南京医院时心率128次/分,体格检查“肝肋下3cm”,这表明患者的心功能和肝功能也有一定程度的受损,而南京医院未针对这一病情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南京医院在处理时没有从整体上考虑患者的病情,对患者未予全面治疗,仅仅针对患者肺部的炎症和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进行治疗而忽略了患者的循环系统和肝脏的病变,正是这一疏忽从而未能阻断患者循环系统和肝脏病变所导致的病理上的连锁反应,使得患者的病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南京医院的上述过错使得患者的病情未能得到彻底的缓解。
综上所述,王金宝律师认为,盐城医院在对患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严重过错,且过错与患儿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南京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也对损害后果的进一步加重起到一定的作用;南京医学会及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及分析意见与事实及规范完全不符,据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