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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7家企业6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6年第92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5-02 05:17:44


  (二)丙酸倍氯米松气雾剂(受理号:CYHS1190003),申请人为武汉同济现代医药有限公司,治疗支气管哮喘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平行对照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共8家,抽取海南省人民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等4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现场核查,合同研究组织为北京万全阳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海南省人民医院研究者修改了33、36、37、40、42号受试者的主诉症状,修改、添加符合入选标准诊断的症状描述,例如36号受试者,原始病历主诉为“反复气喘1年余”,添加主诉为“近来每天有症状,夜间哮喘症状>1周/次,影响睡眠”。添加主诉后该例受试者符合入选标准。
  2.上海市肺科医院(组长单位)执行的试验方案入选标准3为“诊断为支气管哮喘”,试验纳入了轻、中、重度支气管哮喘受试者;其他中心执行的试验方案中入选标准3为“诊断为轻中度支气管哮喘”,试验纳入了轻、中度支气管哮喘受试者。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的试验方案为上海市肺科医院执行的试验方案。相关研究者并未对上述执行方案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合理说明。
  3.包头市中心医院血、尿常规检查结果仅能与检验科留存整理后的电子版结果溯源,但067号受试者的1次治疗前尿常规及065—068、085—086、091—092号受试者各1次,087—089号受试者各2次,共计14次的血常规检查结果不能溯源。
  4.海南省人民医院入组20例受试者,所有受试者的主要疗效指标肺功能检查结果均不能溯源。
  5.海南省人民医院34、36号受试者用药后无谷草转氨酶(AST,安全性指标及排除标准之一)检查结果。42、43号受试者用药前无AST检查结果,43号受试者用药后无血肌酐(Cr,安全性指标及排除标准之一)检查结果。
  6.海南省人民医院48、51号受试者的患者日记卡为后期整理所得。
  7.海南省人民医院筛选27例受试者,入选20例受试者,其中筛选失败的7例受试者无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及与本试验相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
  8.海南省人民医院试验用药品领用、分发原始记录均由研究者本人签名,无专业药品管理员签名。包头市中心医院,药物由研究医生本人发放。
  9.上海市肺科医院072—075、077—080号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中研究者签名均为其他人员代签。078号受试者研究病历中研究者签名为其他人员代签。
  10.包头市中心医院于2009年3月启动该项目,主要研究者于2009年6月变更,变更情况未在伦理委员会备案;变更后的主要研究者无试验方案培训记录;2009年6月之前的CRF由变更后的主要研究者签字。
  11.兰州大学第一医院208、218号受试者访视2以及210、219号受试者访视3的患者日记卡中氨茶碱用药记录与药物发放回收记录不一致。
  2016年1月6日,核查中心与申请人武汉同济现代医药有限公司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组长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就发现的以下问题进行了现场沟通:(1)组长单位上海市肺科医院执行的方案受试者入选标准与其他中心不一致的不合规问题;(2)海南省人民医院修改部分受试者主诉症状使受试者符合入选标准的修改数据问题;(3)包头市中心医院14次血常规不可溯源,海南省人民医院主要疗效指标肺功能检测结果等数据不可溯源问题;(4)海南省人民医院缺少部分作为安全性及排除标准指标的转氨酶和肌酐结果的数据不完整问题。申请人和主要研究者对所沟通问题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