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脊髓损伤手术治疗致瘫痪加重,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赔偿10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典型案例 > 正文

延误脊髓损伤手术治疗致瘫痪加重,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赔偿10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10-18 08:24:07


    六、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患者损害为六级伤残是完全错误的
    对于江苏省医学会所作的六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患方在两审中始终不服,并向原审法院申请通知省医学会有关鉴定专家出庭作证。
    在3月20日的庭审中,省医学会本案法医鉴定专家对于代理人提出的有关异议,答复明显缺乏依据,且前后自相矛盾。专家一方面认可患者鉴定时的主要病情是“四肢不全瘫”,另一方面又拒绝对患者的双上肢瘫痪程度进行检查和评定(即检查双上肢肌力),而仅仅是对双下肢瘫痪程度——肌力进行了检查,显然是漏检了患者的伤情,认定患者为伤残六级,完全不符合伤残评定的基本要素。
    而实际情况是:
    1、患者目前是“四肢不全瘫”。庭审中患者亲自出庭,有现场事实为证,且至今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是有所加重;
    2、省医学会鉴定前,镇江市医学会鉴定书记载2013年5月7日现场调查的患者状况是“双上肢肌力Ⅲ--Ⅳ级,双下肢肌力Ⅲ级”(注:肌力V级为正常,I-IV级均为瘫痪表现);
    3、省医学会鉴定后,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2014年7月23日鉴定体检记录为“右上肢肌力3级,左上肢肌力4级……右下肢肌力2级,左下肢肌力4级”。
    综上,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完全与患者实际情况不符,依法绝对不应予以采信。虽然鉴定专家当庭对其他两家鉴定机构的检查结果不予认可,但显然是强词夺理,毫无依据。当然,他也当庭明确表示,可以进行重新鉴定。但是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患方重新鉴定的请求。

    综上所述,两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因素,至少应该是次要至同等因素。而如果两医方尽到诊疗规范所要求的救治职责,患者的脊髓损伤安全可以获得良好的治疗效果。江苏省医学会认定句容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关系不能成立,认定构成六级伤残完全与事实不符,均显系故意偏袒所致;关于两家医院没有采取大剂量激素冲击治疗以及没有采取高压氧治疗不违反规范,也无任何根据,与现行诊疗规范的明确而不是存在争议的规定,明显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