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脊髓损伤手术治疗致瘫痪加重,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赔偿10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10-18 08:24:07
三、7月27日21时及之后,在患者急性“脊髓损伤”的病情初步明确时,句容医院的医疗行为更存在十分明确及严重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又一次丧失了黄金的救治时机
(一)关于“脊髓损伤”的诊疗护理规范
前述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神经外科学分册》明确要求:疑诊为“急性脊髓损伤”者,应当进行腰穿、脊柱X线正侧位片、CT以及MRI等辅助检查,以进一步明确伤情;“急性脊髓损伤”诊断明确后,应早期根据具体病情选择进行非手术治疗和/或手术治疗(第158-159页)。
“急性脊髓损伤”非手术治疗包括:
1、酌情行颅骨牵引、颈胸支架、手法整复及姿势复位等;
2、药物治疗:大剂量甲泼尼龙、甘露醇,防止脊髓水肿及继发性损伤。在急性脊髓损伤患者8小时内,于15分钟内给予30mg/kg甲泼尼龙冲击,在45分钟生理盐水维持后,给予5.4mg/(kg·h)维持23小时,并给予消化道粘膜保护剂预防应激性溃疡。
3、条件允许时,及早行高压氧治疗。
对脊髓周围有压迫者,及早通过手法复位或手术,解除对脊髓的压迫。脊髓休克应以非手术治疗为主。
前述“甲泼尼龙冲击疗法”,在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创伤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590页)、《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41页)以及高等医药院校《外科学》教材(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1月第7版第811页)中,均有明确规定。
对于“高压氧治疗”,上述《外科学》教材明确指出:据动物实验,伤后2小时内进行高压氧治疗效果最好,这显然不适合于临床病例。根据实践经验,一般伤后4-6小时内应用也可收到良好的效果(第811页)。
前述《临床诊疗指南·神经外科学分册》还对脊髓损伤患者的“护理要点”作了规定,包括“翻身时要保持脊柱呈直线,两人动作一致,防止再次脊髓损伤”;“严密观察四肢活动情况,观察感觉平面是否上升”;“根据损伤的部位不同重点观察 颈髓损伤的病人注意观察病人的呼吸”;“防止烫伤”;“高颈髓损伤的病人,体温调节中枢失调,中枢性高热可达39-40℃,物理降温效果较好”等(第159页)。
(二)医方句容医院存在的过错
首先,在21时高度疑诊为“颈髓损伤”后,仅予以“颈托临时固定”,未行任何辅助检查,包括腰穿、X线平片以及CT检查等(注:句容医院当时不具备进行MRI检查的条件),以进一步确诊,进一步确定脊髓损伤的水平,有无椎体脱位或骨折等,更未依照上述“急性脊髓损伤”的治疗护理规范,尽早进行规范有效的处置,反而是要求患者在“病情平稳后转上级医院治疗”。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前述规范,要了解脊髓受压及损伤的程度、性质和范围,有无出血等,需要进行MRI检查,但MRI检查不是诊断治疗“脊髓损伤”的前提条件。
其次,根据句容医院第三次急诊病历记载(具体时间不详,不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关于“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的规定),此时医方已经明确诊断患者为“脊髓损伤”,但却再一次拒绝为患者实施必要的检查和治疗,而是要求其转上级医院。无奈之下,患者只得转院。当晚约22:20,患者转院离开句容医院。此时距患者跌倒也只有约4个半小时。
再次,句容医院要求患者转院明显违反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之“十三 转院、转科工作制度”。一是违反了“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需要转院的规定;二是违反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的规定;三是违反了“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的规定。
对于本案患者而言,无论是前述除MRI外的各有关辅助检查,还是药物治疗、高压氧治疗以及手术治疗,句容医院均完全具备实施的能力和条件,但该院却完全没有实施,直接导致患者又一次丧失了早期治疗的黄金时机。尤其是对于高压氧治疗,患者在伤后四十分钟即到达医院,完全处在治疗效果最好的伤后2个小时的时间段内。即便是转院时,也处在“可收到良好的效果”的期间。但句容医院白白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而患者的脊髓髓损伤因翻身、搬动等作以及路途的颠簸等,会再次发生或加重原有的脊髓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