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脊髓损伤手术治疗致瘫痪加重,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赔偿10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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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脊髓损伤手术治疗致瘫痪加重,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赔偿10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10-18 08:24:07


[医事法学评析]
    本所代理人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诊疗规范认为:
    一、句容医院在患者刚入院时,未在第一时间诊断治疗“急性脊髓损伤”
    患者2011年7月27日18:30分入该院时,存在明确的外伤史,伤后即神志不清,小便失禁;入院时查体血压明显偏低,四肢痛感觉障碍(因神志仍不清,无法查四肢肌力);头颅CT、心电图检查无异常。因此,依据有关诊疗规范(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神经外科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57-158页;《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41页),患者存在“急性脊髓损伤”、“脊髓休克”的高度可能性。
    但是,医方对“急性脊髓损伤”的可能性未予以任何考虑,仅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由于未考虑“急性脊髓损伤”可能,当然也就未采取任何与“急性脊髓损伤”有关的处置措施(详见下述)。医方丧失了脊髓损伤最早期治疗的时机。
    二、7月27日18:30分至21时之间,句容医院未有任何病情观察记录,未进行任何辅助检查,再一次丧失了诊断治疗“急性脊髓损伤”的时机
    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且不稳定。医方既已将其收住入院进行病情观察处置,即应依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病情观察和记录。且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对于急诊病人抢救的医疗护理病历记录有明确的规定。
    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之“急诊室护士工作职责”第5条明确规定:急诊室护士“负责危重患者的巡视、观察,及时完成治疗与护理工作,严密观察并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
    2009年再版的江苏省卫生厅医政管理规范之二《医院急诊医学科建设管理规范》第五章“急诊医学科规章制度和人员职责”之“三十二  急诊室护士职责”第5条明确规定:急诊室护士“经常巡视急诊观察室的患者,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准确地完成治疗、护理工作,认真写好护理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第十章“江苏省急诊医学科质控要求”之“一  总体质量控制要求”第9条明确规定:“急诊抢救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及时、完整,医患沟通充分”;之“二  急诊工作要求”之“(四) 病历书写要求”第3条明确规定:“对危重抢救病人,记录要及时、准确、清楚、扼要、完整,注明诊治执行时间,并签全名”,第4条明确规定:“对生命体征不稳定者的记录,内容数据要具体”(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2版)。
    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护理学分册》之“急诊护理要点”第9条、第10条明确规定:“对抢救病人,应做好抢救护理记录”,“记录病人到达时刻、医师到达时刻、病情发生变化时刻、急救措施实施时刻及病人进入病区的时刻”。
    但是,医方对于患者此期间的病情状况没有任何观察记录。无论是“急性酒精中毒”还是其他的病情,包括“急性脊髓损伤”,均需依照规范进行严密的病情观察,依据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诊治措施。而且,对于“急性脊髓损伤”而言,严密观察四肢活动以及感觉情况又尤为重要。同时,脊髓损伤的病人如果翻身等护理动作不当,会再次发生或加重原有的脊髓损伤。同时,在此期间医方也未再进行任何辅助检查。
    医方的上述过错导致患者再一次丧失了及时诊治“急性脊髓损伤”的最佳时机。而且,由于医方未考虑“急性脊髓损伤”可能,完全可能在此期间,由于护理或陪护动作不当而加重原有的损伤,或诱发新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