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脊髓损伤手术治疗致瘫痪加重,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赔偿10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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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脊髓损伤手术治疗致瘫痪加重,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赔偿10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10-18 08:24:07


    四、医方江滨医院在患者入急诊室时的处置同样存在明显不当,未明确诊断“脊髓损伤”,未按“脊髓损伤”进行任何非手术治疗
    根据江滨医院急诊病历记载,患者23:30入该院急诊时的临床表现,完全符合“脊髓损伤”,此时距离患者跌倒也只有5个半小时多,不到6个小时。医方应当及时予以明确诊断,并应根据规范力争在最佳的8个小时内实施前述“甲泼尼龙冲击疗法”,并且尚可实施可取得较好效果的高压氧治疗。即便需要实施相关检查,也应首先考虑非手术治疗的最佳治疗期间,否则极易丧失黄金救治时机。但医方的急诊处置显然不当,既未明确诊断“脊髓损伤”,也未按“脊髓损伤”进行任何非手术治疗。
    五、医方江滨医院在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同样存在明显过错,直接导致患者完全丧失了黄金的救治时机
    (一)病史采集不当,导致未把握实施“甲泼尼龙冲击疗法”的最后时机
    患者系由亲属(注:患者跌倒时,亲属并不在场)经120救护车送至江滨医院急诊室,之前在句容医院有过约4个小时的急诊观察,并有相应的病历记录。就诊时,患方已将病历及CT片交由经治医生阅看。但经治医生未注意到句容医院首诊记录中的“突发跌倒在地伴神志不清四十分钟”的主诉,未注意到该主诉系由他人代诉,患者本人因昏迷无法描述受伤情形,以及受伤当时亲属并不在场的事实,错误地将患者本次住院主诉判断为“外伤致颈部疼痛,伴四肢不全瘫八小时”,错误地认为患者的脊髓损伤已经超过了“甲泼尼龙冲击疗法”实施的最长伤后8小时的时间要求,从而未实施该冲击疗法,而仅是使用甲泼尼龙普通剂量维持治疗。
    实际上,患者入住医方病房时,距离受伤尚不足7小时,如果医方病史采集得当,准确判断出受伤时间与住院时间的间隔,完全可以把握实施“甲泼尼龙冲击疗法”的最后时机,从而尽最大努力挽救患者病情,减轻脊髓水肿及继发性损伤。
    (二)手术治疗时间明显滞后
    前述脊髓损伤的治疗规范明确规定:对脊髓周围有压迫者,应及早通过手法复位或手术,解除对脊髓的压迫。脊髓休克应以非手术治疗为主。同时规范还明确指出:“一般而言,手术后截瘫指数可望至少提高一级,对于完全性瘫痪而言,提高一级并不能解决多少问题,对于不完全性瘫痪而言,提高一级意味着可能改善生活质量。为此,对于不完全性瘫痪者更应持积极态度。”(前述《外科学》教材第811页)
    患者7月28日00:30入院时诊断为“四肢不全瘫”,通过MRI检查显示存在明确的椎间盘突出致脊髓压迫,无法通过手法复位,且患者已不处于脊髓休克期,因此,医方应当尽早手术解除压迫。但医方迟至7月29日上午方才实施手术,存在明显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