粒细胞缺乏症诊治严重不当致患者死亡,常州市第二医院赔偿42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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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细胞缺乏症诊治严重不当致患者死亡,常州市第二医院赔偿42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4 13:45:39


    (二)对于患者入院时明确存在的粒细胞减少病情没有引起基本注意,没有予以任何有针对性的诊断与治疗,导致出现了完全性粒细胞缺乏及重症肺炎
    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158-159页)在“第五章 血液病的咽部表现”之“第二节 粒细胞缺乏”部分指出:“本病系中性粒细胞<2×109/L或更低,甚至完全缺乏”。
    患者4月2日血常规检查白细胞计数已低至3.25×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明显降低为0.8×109/L;4月4日入院后,15:31检查白细胞计数再低至1.74×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低至0.66×109/L,甚至接近完全缺乏,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
    上述《临床诊疗指南·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册》对“粒细胞缺乏”规定的治疗原则为:1、去除病因或诱因;2、采取严密消毒隔离措施;3、全身支持疗法;4、控制感染 及早、联合应用有效广谱抗生素;5、促进骨髓内粒细胞生长药物的使用;6、肾上腺皮质激素 怀疑免疫因素所致白细胞减少,且一般升高白细胞药物无效者选用;7、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rhG-CSF或rhGM-CSF2µg/(kg·d)皮下注射,直至中性粒细胞>5×109/L后停药;8、咽峡炎治疗(复方硼砂溶液含漱;氯己定喉片含服);9、静脉输注免疫球蛋白、适当输血或粒细胞悬液。
    对照上述原则,医方对于粒细胞缺乏的诊治,显然存在下列过错:
    1、没有作出任何诊断(包括血液科会诊后),对于这样一个完全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疾病,没有引起基本的重视。
    相反,医方却在入院首次病程录记载:与入院诊断“急性会厌炎、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应予以鉴别的疾病为“咽部角化症、扁桃体恶性肿瘤、慢性扁桃体炎以及淋巴瘤”,没有粒细胞缺乏;入院评估为“患者目前心理健康,全身情况较好……病情尚可,营养一般”。粒缺的诊断是在4月7日上午多科室会诊后才作出的,存在明显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