粒细胞缺乏症诊治严重不当致患者死亡,常州市第二医院赔偿42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典型案例 > 正文

粒细胞缺乏症诊治严重不当致患者死亡,常州市第二医院赔偿42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4 13:45:39


    2016年5月26日,受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鉴定书分析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下列过错:
    1、医方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够:患者自2015年3月22日因“咽痛、右颈部疼痛2天”在当地医院反复就诊,并到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次就诊(2015年3月26日、3月29日),经抗感染等治疗,病情未能控制好转,反而有加重发展趋势:高热(4月4日T39.9℃)、白细胞和中性粒细胞急速下降(4月2日白细胞3.25*109/L、中性粒细胞0.8*109/L、4月月4日白细胞1.74*109/L,中性粒细胞0.66*109/L)。4月4日收入院后,医方未能针对患者病情反复迁延不愈,且出现严重的粒细胞下降的病程,充分认识病情的严重性和复杂性。
    2、医方对患者病情重视不够:患者4月4日入院后,诊断“急性会厌炎;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予以雾化吸入、青霉素钠等常规抗感染治疗,未能针对患者在粒细胞缺乏、免疫力功能低下,易导致感染加重危及生命的病情特点,加大抗感染力度,并积极实施相关检查(如胸片、心电图等),加大支持治疗等措施。
    3、2015年4月6日下午患者出现高热、心慌,胸闷气喘,呼吸窘迫,医方虽予以心电监测、吸氧、物理降温及治疗,但随后患者心率快、血氧饱和度低,医方未记录出入量,未及时行全胸片、血气分析及肝肾功能等相应检查及相应处理。
    4、未落实三级查房制度。

    5、对病情的发生发展观察不细致,对病情风险交待告知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