粒细胞缺乏症诊治严重不当致患者死亡,常州市第二医院赔偿42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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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细胞缺乏症诊治严重不当致患者死亡,常州市第二医院赔偿42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4 13:45:39


    入院当日,医方即予以青霉素静滴;4月5日起,开始每日甲泼尼龙激素冲击治疗,并加用头孢替安静滴;4月6日加用奥硝唑、依替米星静滴;4月7日头孢替安剂量加倍。4月6日下午医嘱行血培养,次日上午执行,4月10日结果示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病程中,医方于4月4日 22:09医嘱查胸片,但未实施。至4月7日 08:50床边胸片检查时,结果已为“双下肺弥漫性炎症,肋膈角变钝”,转入ICU后下午进行的胸片检查显示感染更为严重。入院后,医方分别于每日下午为患者使用吲哚美辛栓(直肠给药)降温。
    4月6日病程记录示:当日下午患者突发高热、心慌、胸闷气喘、呼吸窘迫,予心电监测、氧气吸入等措施,联系心内科及呼吸科进行电话会诊。
    4月7日09:05血气分析报告:Ⅰ型呼衰;09:43报告:降钙素原6.61(脓毒症:0.5-10)。4月7日上午主任查房记录示:患者心慌气促,饮食睡眠差,半卧位吸氧,血氧饱和度在70-80%,伴喉鸣音,无明显三凹征;联系多科室进行会诊。
4月7日上午多科室会诊记录示:诊断“1、重症肺炎;2、呼吸衰竭;3、粒缺;4、急性会厌炎;5、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建议转ICU进一步诊治。
    4月7日10:35患者转入ICU进一步诊治。虽经多措施治疗,但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当晚19:50,患者出现心跳停止,经抢救虽心跳恢复,为123次/分,但双瞳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血压很低。在医方告知“患者病情极度危重,预后极差,随时可能心跳再次停止”后,20:45患者自动出院,出院后不久即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即自行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诉讼。
    诉前经法院委托,2015年7月16日常州市医学会出具了[2015]046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家属对此鉴定意见不服,经有关人士推荐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经详阅病历后,明确表示常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避重就轻,医院的责任应该更大,应当申请重新鉴定,并和本所曹广科律师一起,作为患方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宝律师参加省医学会鉴定;曹广科律师作为法院诉讼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