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癌术后十二指肠残端瘘诊治不当导致患者死亡,南京江北人民医院赔偿81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典型案例 > 正文

胃癌术后十二指肠残端瘘诊治不当导致患者死亡,南京江北人民医院赔偿81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1-18 17:26:14


[一审判决]
    2015年7月20日,依照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一审判决判决书结果:一、被告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7万余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南京江北人民医院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仅承担20%的责任,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269256.17元。其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70%赔偿责任不当,应当按照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定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原审判决按照本省医学会鉴定意见认定为主要责任,但本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依据的手术方式与上诉人手术方式不同,分析缺乏检验结果证明,死因判断与事实不符,经上诉人质证时仍不能证明其意见有检验依据,相反以推论腹腔严重感染(鲍曼不动杆菌)感染肺部,代替临床检验腹腔无感染、肺部获得性感染鲍曼不动杆菌致死的事实。上诉人委托的医疗专家则举证检验、影像资料结果证明本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有事实依据,符合临床实证,上诉人同意承担次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有误,其中认定死亡赔偿金后,重复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超出侵权责任法规定范围,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2010]23号第四条关于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查明认定有具体陈述意见,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在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和陈鹏律师继续作为患方的二审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