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癌术后十二指肠残端瘘诊治不当导致患者死亡,南京江北人民医院赔偿81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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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术后十二指肠残端瘘诊治不当导致患者死亡,南京江北人民医院赔偿81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1-18 17:26:14


[鉴定意见]
    受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于2014年9月11日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患者术前诊断“胃癌”明确,有手术指征,无禁忌症,南京江北人民医院行“胃癌根治术(近端胃空肠Roux-en-Y吻合术)”,手术方式选择符合常规,手术者具备手术资质,手术操作未见违规之处。本例请外院专家会诊指导手术,有医务处审批手续,且现场调查时认可对会诊知情。
    患者术后胃肠减压引流量增多,医方停止胃肠减压并行肠内营养,处理措施欠妥;患者3月10日已有切口裂开的提示,医方未引起足够重视,至3月12日才行切口减张缝合术,不符合切口裂开的及时及时处理原则;发现十二指肠残端瘘后,医方未及时予生长抑制素等治疗,处理措施欠积极;医方在术后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患者病情变化的特点,十二指肠残端瘘考虑与手术创伤、术后感染、低氧等综合因素有关,属于手术并发症。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不存在医疗过错。
    患者最终死亡系严重脓毒症、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所致。患者系恶性肿瘤,免疫力低下,且肥胖,有长期吸烟史,术前动脉血氧分压偏低,肺部基础状况较差,术后并发难以控制的肺部感染、腹腔感染,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有一定的过错,与患者病情加重并最终死亡亦有一定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
    市级鉴定意见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持有异议,均申请重新鉴定。在依照市级鉴定意见调解结案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
    受南京市鼓楼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南京江北人民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主要因素;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不存在过错。鉴定书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十二指肠端瘘,第二次手术时机选择不当、腹腔引流不充分、肺部感染处理措施不力等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患者肥胖,有长期吸烟史,术前肺部基础状况不佳,术后发生肺部感染和腹部感染不易控制,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