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误治卵巢肿块两年余致盆腔转移,南京市秦淮区中医院终审赔偿患者22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10-28 09:37:00
[鉴定意见]
2015年1月26日,受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肿瘤进展的主要因素,是手术范围有一定扩大及术后化疗的同等因素”。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1、患者因“月经不调2月”于2012年3月27日至医方就诊,当日超声检查右附件包块(右卵巢3.2×2.1cm,其旁见一5.1×4.7cm大小不均质回声区),医方对检查结果未引起重视,未注意鉴别诊断;2013年1月16日患者再次就诊,超声检查提示右侧附件混合性包块(右卵巢3.0×2.5cm,其内侧见5.0×3.7cm混合性回声区),医方仍未引起重视;医方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延误了患者右侧附件包块的诊治。
2、在患者存在附件包块、病变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医方多次进行促排卵治疗不慎重,存在医疗过错。
3、2014年4月2日患者以“盆腔包块”住入江苏省人民医院,4月4日进行手术治疗,根据手术探查及术后病理检查结果,患者系卵巢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肿瘤,手术时临床分期已达III期。
4、医方延误诊治,导致患者肿瘤有明显进展,2014年3月4日超声检查提示双侧附件区混合性包块,手术时临床分期已达III期。
5、根据患者肿瘤的性质及首诊时超声提示不均质回声,不考虑因延误治疗而由良性演变为交界性,其右侧附件被切除亦是交界性肿瘤的性质所决定;即使2012年进行手术,也应考虑进行全面分期手术。
6、患者自身发生肿瘤及肿瘤的性质是其损害后果的基础因素;医方延误诊治是肿瘤进展的主要因素;对于手术范围有一定扩大及术后化疗,疾病自身因素和延误诊治因素的原因力大小难以区分。
在收到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由于市医学会并未确定伤残等级,而原告认为损害后果(右侧卵巢及输卵管等被切除)应当构成残疾,故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以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2015年4月14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右侧卵巢及输卵管被切除构成八级伤残;2、误工期限为210日;3、护理期限为120日;4、营养期限为120日;5、不需要护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