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0]436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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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0]436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0-11-18 08:45:23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伦理委员会之间可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合作机制,以促进伦理审查能力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伦理委员会,应当自本指导原则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参照本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完善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