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0]436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0-11-18 08:45:23
第六章 伦理审查的决定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伦理审查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意见作为伦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在作审查决定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文件齐全;
(二)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的规定;
(三)遵循审查程序,对审查要点进行全面审查和充分讨论;
(四)讨论和投票时,申请人和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
(五)未参加审查会议的委员不得由其他委员代替投票。
第三十四条 批准临床试验项目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标准:
(一)对预期的试验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二)受试者的风险相对于预期受益来说是合理的;
(三)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和公正的;
(四)知情同意书告知信息充分,获取知情同意过程符合规定;
(五)如有需要,试验方案应有充分的数据与安全监察计划,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
(六)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保证数据的保密性;
(七)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具有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
(四)不同意;
(五)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秘书应在会后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和审查结论形成书面的伦理审查意见/批件。伦理审查意见/批件应有主任委员(或被授权者)签名,伦理委员会盖章。伦理审查意见/批件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
1. 试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申办者、审查意见/批件号;
2.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
3. 会议信息:会议时间、地点、审查类别、审查的文件,其中临床试验方案与知情同意书均应注明版本号/日期;
4. 伦理审查批件/意见的签发日期;
5. 伦理委员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审查意见和决定
1. 审查决定为“同意”时,同时告知伦理委员会实施跟踪审查的要求;
2. 审查决定为“作必要修正后同意”和“作必要修正后重审”时,详细说明修正意见,并告知再次提交方案的要求和流程;
3. 审查决定为“不同意”和“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就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伦理审查意见/批件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者)审核签字后,应及时传达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