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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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3 14:20:51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式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一)经营者名称栏、社会信用代码栏(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住所栏内容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对应栏目内容保持一致;
  (二)经营场所栏填写实施食品经营活动的实际地点。企业的住所栏填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住所,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填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企业分支机构的住所填写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填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场所;贮存场所栏填写食品经营者实际贮存食品的场所,未外设贮存场所的,与经营场所地址保持一致。
  (三)主体业态栏、经营项目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填写;
  (四)有效期栏填写要求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的具体日期;
  (五)许可证编号栏填写内容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江苏省代码、2位省辖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六)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栏填写负责获证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全称;
  (七)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栏填写负责对获证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管人员不少于2人。日常监管人员发生变化的,可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八)签发人栏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经营许可批准人姓名;
  (九)投诉举报电话栏统一填写“12331”;
  (十)发证机关栏填写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称;
  (十一)发证日期栏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许可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十二)二维码记载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库地址、主体业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副本应当与正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