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3 14:20:51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食品经营者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
(三)从事食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且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其职责权限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和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经营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