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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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3-01 10:18:39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和办理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及其变更的,应当提交中文材料,外文材料附后。中文译本应当由境内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一致;申请注册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格式。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