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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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3-01 10:18:39


第五章 标签、说明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
  第五十五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六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第五十七条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第五十八条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二)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三)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四)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第五十九条 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应当以规范的原料名称命名。
  第六十条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