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规文件 > 正文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11-05 04:13:17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七十七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