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1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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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1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10-24 15:38:22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委员会,并进行备案; 
  (二)伦理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 
  (三)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查的研究项目是否如实在我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五)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 
  (六)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 
  (七)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 
  (八)对国家和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是否落实;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  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对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规章制度及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审查过程的独立性、审查结果的可靠性、项目管理的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设立的伦理委员会开展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评估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调整伦理委员会委员等。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督促本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落实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伦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拒绝整改,违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撤销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存在的违规或者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