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问答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9-09 19:17:59
十二、如何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办法》分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的调高、不作调整、调低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两个等级。
1、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更重处罚的;
2、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具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二)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1、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2、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
3、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4、被选为总局、省级局试点、示范项目的;
5、具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