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_要闻动态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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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30 09:36:02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