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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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3-11 10:32:09


第四章 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标注。
  第三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并标明注册号。
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持久、醒目易读。
  第三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第三十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第三十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下列内容:
  (一)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二)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三)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