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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12-04 09:07:36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总局确定以下项目为必须检查项目: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高风险产品;二是被投诉举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三是被纳入“黑名单”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四是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在本行政区域内必须检查的项目。除上述必须检查项目外,其余各项均纳入抽查事项清单。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除建立必须检查项目清单外,还需要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总局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时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对专业技术特殊的检查事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类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同时也可聘请专家,协助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检查人员力量不足的地方,可探索实施跨区域随机抽查。
  (三)建立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制定食品药品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明确食品药品检查事项和检查人员的抽查基数、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操作流程,突出随机抽查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确保抽查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药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要明确随机抽查事项中的重点抽查和一般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对象的抽取、检查人员的选派,要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另行抽选。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被检查对象的信用状况确定随机抽查事项中的重点抽查和一般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生产经营异常、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重点抽查,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其他大多数的检查对象,纳入一般抽查,以一定比例和频次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对守法经营信誉好的,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具体比例和频次由组织实施随机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
  暂不具备对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随机抽查的推进方式和实现形式,可以探索由上一级监管部门组织在行政区域内开展“双随机”抽查,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先进行检查对象或者检查人员的随机,明确推进“双随机”的时间表,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加强随机抽查结果公开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的流程、方式、时限等具体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以及被抽查对象违法处理情况,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对象的诚信档案,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的社会诚信档案,并按照多部门联合惩戒的要求及时公布“黑名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