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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第10号令《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10-15 15:36:59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  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