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截瘫生不如死,司法鉴定讨回公道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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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截瘫生不如死,司法鉴定讨回公道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9-10 16:39:07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对脊髓肿瘤误诊误治导致其终身瘫痪,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认为:患者在我院住院时曾建议其行手术活检,但家属拒绝。后结合临床表现、体征、影像学检查及脑脊液检查等辅助检查,考虑脊髓肿瘤可能。经家属同意后才行局部姑息性放疗。真个住院治疗过程符合临床操作规范。患者在我院出院时下肢肌力较入院时无明显减退,且患者华山医院术后出院时肌力较我院放疗治疗后肌力也无明显减退。患者目前的双下肢肌力减退,同我院治疗的直接相关性不明确,不排除同手术后脊髓退变有关。综上,我院对原告的诊治符合医疗规范。
[鉴定意见]
    姑苏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委托苏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原告认为医学会鉴定不可避免会袒护被告,难以得出公正的鉴定意见,因此坚决反对法院的决定。经过原告反复不断的艰苦努力,姑苏法院决定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称为北京法源鉴定中心),就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以及原告的伤残等级等事项,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北京法源鉴定中心受理本起鉴定委托后,于2015年10月13日召开了医患意见陈述会。受原告庄盛勇委托,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作为其司法鉴定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鉴定听证会,进行了鉴定意见陈述(详见下述)
    2016年1月25日,北京法源鉴定中心出具了(京)法源司鉴[2015]医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一、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患者情况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次要~同等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二、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被鉴定人双下肢肌力2级以下评定为三级伤残;其大小便障碍评定为五级伤残。
    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一、关于医疗过错。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其放疗前进行告知符合医学告知工作程序性要求,但在明确病变性质、类型、鉴别诊断以及在无明确病理诊断的前提下实施放射治疗等存在不足,提示医院存在过错,与目前患者情况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二、关于因果关系。鉴定人认为本案因果关系程度评定需要考虑下列因素:1、患者入院时病情较为严重,已出现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具有接受治疗的必要性;2、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治疗后存在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可能性;3、医院的医疗过错;4、当时医院医疗技术水准;5、需法庭审理的内容等。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情况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次要~同等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