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今日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9-09 19:01:44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作坊、食品摊贩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略)
2.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略)
3.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