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脑梗塞早期诊断及处置,东台市人民医院协议赔偿30万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6-28 11:10:09
四、医方术后对病情变化处置不及时
患者术后神志未恢复清醒,14:20患者被送回病房,血压87/56mmHg,呼之不应;15:00仍呼之不应;16:40麻醉师看望病人,无特殊处理;17:20呼之不应,刺痛可睁眼;此后至22:20护理记录无意识状态记载;23:20呼之不应,刺痛可睁眼。患者术后长达7小时意识未能恢复清醒,医方未采取相应诊疗措施。
其后至24日03:20患者血压156/97mmHg,呕吐一次,护士汇报医师后,医嘱仅予继续观察。患者手术后长时间处于昏睡状态,血压明显升高并出现呕吐,医方应当及时检查头颅CT以排除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但是医方未采取积极的诊疗措施。当日06:20患者血压142/89mmHg,呕吐数次,呼之不应后医方仍然延误诊治,直至7:10才予相关检查。
五、医方脑梗塞治疗不当
由于医方在患者术后对病情变化处置不及时,延误了脑梗塞的诊断,导致患者错过了溶栓治疗时间窗。诊疗规范规定脑梗死病人“在<6小时的时间窗内有适应症这可行溶栓治疗” (《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272页)。
医方也未予降纤治疗。诊疗规范规定“脑梗死早期(特别是12小时以内)或高纤维蛋白血症者可选用降纤治疗” (《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272页)。
六、医方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
2013年9月24日头颅MR,11月9日头颅MR,2013年9月30日凝血功能,12月27日凝血功能均无相应医嘱。
七、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入院查体患者血压明显升高,医方未予持续监测血压,未明确患者基础血压状况。麻醉师术前访视不规范,未发现患者高血压病情。麻醉持续时间过长,麻醉开始1小时后,手术才正式开始。手术过程中,血压控制过低,收缩压持续在100mmHg以下。过长的麻醉时间及血压过低导致患者脑组织低灌注,发生左侧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塞。患者术后医方病情处置不及时,又导致患者错过了脑梗塞治疗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