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3 14:27:49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可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许可条件和审查规范,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在经营项目中明确标注。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细化许可审查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制定严于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许可审查标准。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就其门店适用统一的许可核查标准等事项请示的,可作出批复,并抄送辖区内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者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铁路和民航运营中的食品经营、国境口岸食品经营、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