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1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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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1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1-16 10:51:07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包括: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二)无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