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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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1-09 09:56:39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