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9-23 11:00:07
四、经营管理
(一)市场开办者责任
1.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2.市场开办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如下信息: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场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种类、摊位数量等。
3.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
农民在农贸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
经营者档案和农民自产自销名册应当及时更新,保证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
4.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5.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符合食用农产品销售需要的经营场所,其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应划行归市,布局合理,按食用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便于经营和管理;对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户应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内容包括:姓名(名称)、经营品种及产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6.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入场经营者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入场经营者证照及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标识和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和设施设备,及时公示检测信息。
建立检测记录台账,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地记录检测过程和数据,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必要时市场开办者可以委托或引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
8.市场开办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入场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9.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入场经营者经营信息;
(2)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
(4)市场开办者守法经营公开承诺书;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检测信息;
(6)入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等相关信息;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认为应当公示的其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
10.市场开办者应当对群众举报及媒体披露的涉嫌相关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信息立即组织自查;发现问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及时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1.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市场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2.鼓励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设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食用农产品专区集中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建立管理档案。
13.市场开办者应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监控体系,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入场经营管理及快检等信息并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互联互通。
(二)经营者责任
1.经营者对入市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行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2.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含有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含有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7)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
(8)国家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9)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
3.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及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凭证和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4.经营者应主动向市场开办者提供营业执照、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相关信息,并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悬挂市场开办者统一制作的公示标牌,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完整。
(三)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
1.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需要,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等相关资质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措施。
2.个人通过互联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
3.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对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发现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4.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数据,保存时间应当至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5年。
5.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并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互联网食品经营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问题食用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
(四)贮存、运输者责任
1.销售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用农产品,贮存场所(主要指仓库、冷库,以下简称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1)食用农产品的仓库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贮存食用农产品的仓库,应做到布局合理,分区存放;经营者也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退货区和不合格品区等区域。
(2)仓库内墙壁、地面及顶棚应平整、光滑、无毒、无味、无渗透、无霉斑、无脱落,无裂痕、无积垢。仓库门窗闭合严密、结构牢固、无变形、无破损。
(3)仓库内环境卫生整洁,通气性良好,且具备防鼠、防虫、防火、防霉、防盗等设施,不得有漏雨、返潮、发霉等不利于食品存储的情况。
(4)库内应分区存放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并设立标识牌。同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方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5)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安全、无害,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包括冷库、冷藏车),并具备温度自动调控、监测、记录及报警系统和制冷系统断电应急处置系统,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处于保障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
(7)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货物及个人生活用品。
2.经营者在委托第三方贮存、运输、配送食用农产品时,应与委托第三方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食品在贮存、运输、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3.实行食用农产品仓库报告制度。食用农产品仓库管理方,应主动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仓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4.食用农产品仓库管理方应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库查验制度与出库登记制度,健全完善相关台账;对渠道来源不明或检验检疫资质等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单独存放,在没有查清来源前不得出库销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