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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拥有新SARS病毒专利权?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6-05-15 16:00:00

“非典”传染病在全世界大规模传播已过去一年了。到底是谁首先发现了第四种新SARS病毒,目前仍在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因为谁首先发现这种新病毒并获得专利,谁就能从研发治疗和诊断SARS的药物或制剂中获得极大的商业利益。

在世界科学界,人人都知道抢先发表成果的重要性。作为受SARS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中国科学家却不能参与这场专利之争,这一现象值得深思。 

上周,在《传染病》期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美国耶鲁大学的研究人员卡恩等称,他们发现了被称为“新避难所”的新SARS病毒,这种病毒能引起儿童发病。但一些病毒学家认为,“新避难所”病毒根本不是什么新病毒。该文章的发表,却使得到底是谁首先发现了新SARS病毒的争论火上浇油。 

去年,两个荷兰研究小组称,他们发现了一种引起SARS的新冠状病毒,但这两个研究小组却给各自的发现起了不同的名称,并激烈争辩到底是谁先发现了这一新病毒。 

几十年来,研究人员只知道两种冠状病毒,这两种冠状病毒仅引起普通感冒。2003年,又出现了引起SARS的第三种冠状病毒。2004年4月,荷兰阿姆斯特丹医学中心范迪霍克等人在《自然医学》上发表论文,提出了名为NL63的第四种冠状病毒,据称,他们是在7名患SARS的小孩身上发现这种新病毒的。 

紧接着,荷兰鹿特丹Erasmus医学中心的福奇等人,于4月20日在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说,他们发现了称为NL的同一种病毒。福奇说,他的研究小组“15年前就已经分离出了这种病毒,只是未对其进行全基因组排序,也未为它的存在做一系列呼吸作用试验。”阿姆斯特丹小组的范迪霍克则反驳说:“关键要看谁最先公布了这一发现。” 

荷兰的这两个研究小组都在美国申请了专利。鹿特丹小组确信他们会获胜,因为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取决于发明日期,而不是提出申请专利的日期,因此,是他们最先发现了这种新病毒。但阿姆斯特丹小组的范迪霍克说:“现在,NL63病毒已在5个国家引起严重的传染病。” 

耶鲁大学的卡恩小组也承认,“新避难所”病毒的基因组排序几乎与NL63完全相同,因此,“新避难所”病毒、NL63和NL病毒可能完全相同。 

这些使人们怀疑,他们发表论文的动机,是否与追逐病毒专利权有关。 

最终,“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将决定新病毒的名称。荷兰Leiden大学医学中心科学家、冠状病毒研究组主席斯帕恩说:“病毒的名称最有可能是以NL63为基础,因为阿姆斯特丹小组是最早公布的”。 

谁首先发现了新SARS病毒之争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一项科研成果发明之后,最主要的是要将其迅速发表,这是世界科研实力竞争中最重要的一个教训。

 

来源: 科技日报   更新:200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