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规定,发布药品广告构成虚假宣传的,将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