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的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或者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比如非专业性刊物、电视、广播等;也不能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比如在公共场所做咨询、义诊、赠送等;还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五条的规定,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若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即对于发布药品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告和职业首先,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