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规定,发布药品广告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对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药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