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 律师
【简要案情】
患者刘某某,女,54岁,农民,2004年10月12日晚7时40分因“自服有机膦农药约50毫升半小时”入住平阴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给予洗胃,应用解毒剂等处理后收入平阴县人民医院。2004年10月15日18:40分出现口唇紫绀、呼吸渐弱,行气管插管、简易呼吸器辅助人工呼吸。10月16日请省立医院专家会诊。10月17日下午14:30分患者出现出汗、面色苍白、昏睡,给予输液等措施处理。当日17:30患者出现中度昏迷,面部及身下有汗,因气管插管有被痰液堵塞的情况,给予更换气管插管时,突然停电,呼吸心率逐渐下降,并骤停,同时给予胸外按压、心肺复苏抢救,在抢救约35分钟后心跳恢复,给予对症治疗,患者至今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的植物人状态是被告医疗事故所致,遂委托笔者于2005年9月将平阴县人民医院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索赔100余万元。
【诉辩意见】
患方:患者有机磷农药中毒的对症治疗应以维持正常呼吸功能为重点,而医院对患者行气管插管后,未能维持患者呼吸道畅通,且自患者出现多汗、烦躁、呼吸困难、紫绀、面色苍白、昏睡等症状后,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导致患者植物人状态。
医方:医疗措施得当,患者现在的状况是积极抢救的结果,是由于患者服用的毒性太大,送入医院延误的时间过长,虽经抢救换回了生命,但已植物人状态。
【鉴定结论】
受平阴县人民法院委托,济南医学会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济南医鉴[2006]00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患者因服氧化乐果农药中毒,入住平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院方诊断正确,治疗符合“有机磷中毒诊疗常规”。氧化乐果中毒和“中间综合征”(呼吸肌麻痹)是导致呼吸、心跳骤停的主要因素。故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在治疗过程中,院方存在以下缺陷:
1、治疗过程中突然停电,导致呼吸机非正常脱机,加重患者呼吸困难。
2、痰液阻塞气管插管未及时发现处理,加重患者缺氧。
以上缺陷对患者病情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首次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6年9月6日,山东省医学会作出了鲁医鉴[2006]6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医患双方提交的材料、陈述、答辩及专家现场提问,专家鉴定组综合分析认为:
1、患者因口服有机磷农药(氧化乐果)发生急性中毒,入住平阴县人民医院,在急诊科及住院早期,医方诊断与处理是正确的。
2、由于患者病情危重,且发生了有机磷中毒“中间综合征”,医方及时采取了相应处理措施;但给患者行气管插管并应用呼吸机治疗后,医方未按要求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特护及气道管理,致使气管插管堵塞。
3、突然停电后,医方对患者的处理欠及时、妥当,导致患者严惩窒息,最终致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发生严重脑缺氧及脑损害。
4、患者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与上述2、3项因素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山东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作出后,平阴县人民医院不服,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尽管被告并未提出明确的需要重新鉴定的理由,而且原告也明确表示反对,认为无须行再次鉴定,但平阴县人民法院还是委托了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日前,中华医学会维持了山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