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患儿王某某,男,安徽含山县人,10个月,既往有“肠套叠”手术史,因“呕吐3次,腹泻1次”于2007年5月25日13:00时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急诊就诊,查体:反应欠佳,咽红,双肺呼吸音粗,腹稍膨;经血常规、X光片检查,诊断:急性胃肠炎,予输液治疗。当晚患儿病情加重,行空气灌肠示:肠套未整复,21:00时收住入院。
入院查体:体温37.5度,脉搏140次/分、呼吸28次/分、血压70/50mmHg、体重10kg;浅昏迷,中度全身中毒症状,皮肤弹性稍差,色泽稍苍;腹稍膨、尚软,右中上腹可及一蜡肠样包块,肛指可及血便;初步诊断:急性肠套叠,感染性休克,中毒性脑病不排除。予补液纠正休克等治疗。患儿血压升至90/60mmHg,心率120次/分,于23:10时急诊在全麻下行肠套整复术,次日00:10时手术结束,送回病房。00:20时患儿突然出现面色发灰,口唇紫绀,自主呼吸消失,经抢救,00:50时患儿自主呼吸恢复,心率165次/分,但神志昏迷,继予对症治疗。05:50时转ICU予呼吸机机械通气、抗感染、降颅压等治疗。患儿仍然神志不清,6月1日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同日患儿住入南京悦群医院,行高压氧等治疗。6月21日MRI检查示:缺血缺氧性脑病。
【鉴定结论】
2007年11月8日,受南京市卫生局委托,南京医学会对本起医疗争议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南京市儿童医院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鉴定书分析认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医方首诊时未重视患儿既往肠套叠病史,体检及实验室检查不全面,病情观察不细致,未及时请外科会诊,延误了诊断和治疗。
在明确诊断后,医方采取的手术治疗、麻醉方式及麻醉用药符合诊疗常规;但术前准备不够充分,抗休克治疗措施不够得力,术后运送回病房过程中缺乏必要监测。
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与患儿目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患儿自身病情对目前后果有一定影响。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及本所张新苗律师是王某某的鉴定委托代理人。
【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违反规范书写门诊病历,且与误诊存在因果关系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本案所涉门诊病历第3页、第4页上明确写道:“有肠套手术史”,患儿家属也一再陈述患儿既往肠套手术史,但2007年5月25日13:00的门诊病历上对患儿病史并没有只言片语的记载,说明经治医生没有重视家长对病史的陈述,也没有复习业已记载的既往病史。
接诊医生未按照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忽视患儿两次肠套叠病史的过错,与肠套叠被误诊为“急性胃肠炎”,患儿病情被延误8小时之久有密切的因果关系。
二、医方相关检查违反医疗常规,“急性胃肠炎”的诊断明显缺乏依据,与肠套叠误诊有直接因果关系
首先,从临床症状及体格检查结果上来看:
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对肠套叠的临床诊断有如下要求:“典型肠套叠的四联症为阵发性哭闹、呕吐、血便和腹部肿块”,对其他不典型肠套叠应“依据患儿的年龄、性别、发病季节应考虑肠套叠的可能。此时应在镇静情况下仔细检查腹部是否触及肿块,施行肛门指检观察指套上有无血染,以协助诊断。”
门诊记录的患儿病情为“呕吐3次,为胃内容物,腹泻1次,有哭闹”,体格检查发现“腹稍膨”(相比较而言,急性胃肠炎亦可能有呕吐、腹泻、哭闹的症状,但几乎无“腹膨”的表现),与典型肠套叠的症状极为相似,应高度怀疑为肠套叠,应进一步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检查,如肛门指检,以达到确诊或排除之目的。但由于接诊医生并未按医疗常规对患儿进行肛门指检,患儿当初是否有血便无从得知,当然也就不能排除肠套叠的诊断当时即能成立。
其次,从辅助检查项目及结果上来看:
前述《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对肠套叠的辅助检查要求如下:
1、腹部平片:肠套叠时,腹平片可无异常征象。腹平片诊断肠套叠虽无特异性征象,但可提示肠梗阻的诊断。
2、钡灌肠检查:在X线透视下,由肛门缓缓注入25%硫酸钡生理盐水溶液,水平压力为5.9-8.8kpa(60-90cmH2O)透视下可见到钡剂在结肠的套入部受阻,呈杯状或钳状阴影。
3、空气灌肠:在X线透视下,经肛门注气,压力为8.0kpa(60mmHg),套叠顶端致密的软组织肿块呈半圆形,向充气的结肠内突出,气柱前段形成杯口影、钳状阴影或球形阴影。
4、B超检查:B超对肠套叠具有较高的确诊率。超声扫描显示肠套叠的横断面呈“同心圆”征或“靶环”征,纵断面呈“套筒”征或“假肾”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后三项检查是诊断肠套叠的有效办法,而腹部平片只有在发生肠梗阻时才有意义。但本案中,医生要求检查的项目仅为腹部立位平片和血常规,而未行后三项更有诊断意义的检查,明显违反了肠套叠的诊断常规。
综上,医方作出的“急性胃肠炎”诊断并无充分依据,接诊医生无视患儿肠套叠的可能,违反医疗常规,既未做相关的体格检查,亦未采取适当的辅助检查,就武断下了诊断结论,对于误诊存在明显过错,直接导致患儿病情延误。
三、在患者出现腹部症状后未及时请外科会诊
患者初诊科室为急诊内科,内科予以初步处理或诊断性治疗尚符合疾病的诊断思维程序。但患者就诊时已出现了明显的腹部症状,符合急腹症的表现,尤其是当输液治疗没有效果时,应当及时请外科予以会诊,以确定是否存在外科疾病,尤其是需要急诊手术的情形。
急腹症是内科、外科,对于女性病人而言还包括妇科在内的,均可出现的共同症状,表现虽有共同之处,但处理原则却大相径庭。因此,急腹症的诊疗规范要求必须在排除外科性因素后,方可实施内科性保守治疗,否则将延误治疗,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本案中,医方急诊期间在患儿出现便血前,始终未有外科医生会诊,延误诊治是明确的。
四、肠套叠病情确诊后,医方的治疗行为中仍存在医疗措施不及时的情况
《临时医嘱单》记载:21:20所下医嘱包括“10%GS 250ml、10%氯化钠5ml、10%氯化钾5ml、5%苏打8ml,ivgtt st(立即执行)”几项,但执行时间却是21:55,存在明显滞后,而正常的输液准备时间两三分钟足够。此时,患儿已处于由酸中毒引发的浅昏迷状态,长期医嘱上亦注明:“病重”,每分钟都对患儿非常关键,更何况是半个多小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医方在明确患者需手术治疗后,术前准备明显不够充分。对于已出现浅昏迷的患者,应当在予以吸氧以及采取输液等抗休克治疗措施后再实施手术,但医方术前准备明显不够得力,而且术后运送回病房过程中也缺乏必要的监测。
上述过错与患儿病情的进一步加重有密切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患儿原有疾病如能及时治疗预后良好,并不会直接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的严重后果。但医院违反医疗规范、常规,先是误诊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在确诊之后又进一步拖延病情,最终导致了患儿目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