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环造成子宫穿孔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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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环造成子宫穿孔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05-10-12 16:00:00

    一、简要案情

    患者许某某于2003年2月11日上午月经干净5天至南京市F保健院门诊手术室行上环术。生产史1-0-2-1,6年前曾有剖宫产史。术前检查:子宫后位,正常大小,附件正常。探测宫腔12-cm,予以上21号“O”型节育环,嘱“消炎药自备”。患者上环后感腹痛,腹胀,渐加剧,伴恶心、乏力。当日下午因腹痛厉害再次到该医院门诊就诊。B 超检查:“子宫直肠窝见少量积液,左侧腹腔见极少量积液,盆腔左侧见一圆形强回声、伴声影”;提示:“左侧盆腔异常回声,环外游可能,盆腹腔少量积液”。15时30分拟“上环术后腹痛待查”急诊入院。体格检查:T:37℃,P:88次/分,R:20次/分,BP:14/8kPa。痛苦面容,推车入室,腹部压痛(+),反跳痛(+),肌紧张(+),移动性浊音无。入院诊断:“子宫穿孔?节育环移位?”。当日18:00,医生在连续硬膜外、腰麻联合麻醉下行“腹腔镜检查术”。麻醉成功后,腹腔镜探查发现盆腔广泛粘连,无法实行腹腔镜手术,遂改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大网膜、肠管与子宫、附件、腹壁切口广泛粘连。子宫约4cm×5cm大小,腹腔内约积血150ml。分离粘连后见子宫前壁有一1cm×1.5cm破口,有活动性出血。子宫左侧见一“O”型节育环,取出节育环,间断缝合子宫破口。术后接PCEA镇痛,安返病房,予抗感染、补液、止血等治疗,出院诊断为“子宫穿孔、节育环移位”。目前,患者仍存在月经周期不正常,量很少,持续时间1-2天的后遗症。
    许某某认为,子宫穿孔以及后遗症系医院的过失造成的,应承担责任。
    二、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市级鉴定:2003年12月16日,受患者许某某与南京市F保健院的共同委托,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报告分析认为:“根据临床资料分析,医方术前对患者的诊断明确,有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指征;但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探得宫腔长度为12-cm,已与术前妇科检查的子宫大小不符时,应停止手术。继续放置宫内节育器不符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中的规定,存在医疗过失”,“患者的子宫穿孔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鉴于患者有剖腹产史,腹腔粘连严重(以后经手术证实),故认为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二)省级鉴定:患方认为,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所确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划分均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鉴定结论明显不公,故请求B区卫生局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2004年6月8日,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分析意见为:1、许某某计划生育上环有指征,但上环术致子宫穿孔、环移位,医方违反上环操作常规;2、许某某因子宫穿孔行开腹手术,采用联合麻醉符合诊疗操作常规;3、许某某子宫穿孔与医方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