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治概要:
患者陈玫(化名)因右耳自动流脓伴间歇性发作26年,1991年起流脓止,1993年起右耳鸣(持续、高频性)并伴有听力减退、进行性加重,2001年2月起伴有右侧舌味减退,至南京鼓楼医院就诊,拟“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于2001年7月9日入住该院。入院查体:一般情况好,心肺无异常,双耳外耳道清洁通畅,右耳鼓膜紧张部穿孔,中耳腔内无脓性分泌物及肉芽生长,右耳电测听示右耳传导性耳聋。入院诊断为:化脓性中耳炎、鼓膜穿孔。术前医院科内讨论记录、术前小结以及手术预定书确定的手术名称均为“右耳鼓室成形术”,术前告知的手术风险为:1、局麻意外;2、出血;3、右耳听力无改善;4、耳鸣眩晕无改善;5、鼓膜再次出血,并无出现内耳损伤导致感音神经性聋之可能。但是,2001年7月16日手术时中,医院却擅自改变手术方案,为患者实施了右耳鼓膜修补术。术后患者诉头晕、耳痛,给予对症处理,2001年7月28日出院。出院后患者耳鸣加重,右耳听力逐步下降,先后到江苏省人民医院、解放军四一四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诊治无效,现右耳为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二、协商处理过程
陈玫被确诊为右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且无法恢复后,感到非常痛苦,生活及工作也非常不便。陈玫怀疑是医院的手术失败导致耳聋加重,遂开始与医院交涉。但医院认为,陈玫的重度耳聋完全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不应由医院承担责任,更不构成医疗事故。双方的交涉没有结果后,陈玫向鼓楼区卫生局提起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鼓楼区卫生局随即将此争议移交给南京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南京医学会受理该鉴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召开了鉴定会,并于2003年初出具了市级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分析认为患者“右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鼓膜穿孔)”诊断明确,是鼓膜修补术的适应证。手术操作规范,无违反操作常规行为。根据临床资料分析:患者出现眩晕、右耳重度耳聋与手术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收到首次鉴定报告书后,陈玫明确表示不服,决定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办好再次鉴定申请手续后,陈玫特地来到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律师处进行咨询。王律师同时也是医学硕士,兼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多年来办理过百余起医疗纠纷案件。在审阅了全部病历资料后,王律师向陈玫解释说,耳聋根据发生的部位与性质,分为传导性聋与感音神经性聋,前者是外耳道、中耳病变所致,而后者的主要致病因素是内耳的病变;手术前病情为传导性聋,说明右内耳完好,没有损伤,只要鼓膜穿孔修补好,听力完全可以恢复;而术后出现的感音神经性聋,代表右内耳有损伤,况且术后有耳部CT证实右内耳有“迷路漏”,而术前没有,说明医院在为陈玫进行中耳手术时,损伤了内耳。因此王律师肯定地认为,患者术后出现的“感音神经性聋”这一损害结果,应由医院至少承担主要责任。听了王律师的解释后,陈玫决定聘请王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省级鉴定。
江苏省医学会对该次医疗事故争议作出了终结鉴定结论,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