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病毒性心肌炎基本注意义务致患者死亡,江苏省人民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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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病毒性心肌炎基本注意义务致患者死亡,江苏省人民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07-05-14 16:00:00

王金宝 律师

【简要案情】

    患者吴某某,男,36岁,2006年6月5日9:00时因“畏寒、乏力1天”至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龙江诊所(以下简称为机关医院)就诊,查体:体温39.1℃,咽充血,扁桃体无肿大,心肺(-);血常规示:白细胞8.8×109/L、中性82.5%。予三氮唑核苷、散利痛治疗。当日17:00时患者主诉“发热1天,畏寒,全身肌肉酸痛,无咽痛”至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为人民医院)急诊就诊,查体:体温39.2℃,咽红,扁桃体IIº肿大,两肺呼吸音清,无干湿性啰音,心率78次/分,律齐,无杂音,腹软,诊断:扁桃体炎,予利扶欣、病毒唑、地塞米松治疗。6月6日09:00时患者再次到机关医院就诊,继以“上呼吸道感染”处理。当日14:00时患者至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主诉有胸闷气短,呕吐胃内容物,查体:神清,有发热,畏寒;胸透未见明显异常;予利扶欣、病毒唑等治疗。6月7日9:00时患者再次至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收住入院。

    11:00时左右患者住入人民医院感染科,入院查体:体温38.7℃、心律120次/分、呼吸22次/分、血压85/55mmHg,神志清,精神稍萎,咽稍红,扁桃体IIº肿大,两肺呼吸音粗,未闻及明显干湿性啰音,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初步诊断:上呼吸道感染。予补液、支持、对症等治疗。12:30时患者突然出现气急、胸闷、持续呛咳、四肢冰冷等症状,查体:神志尚清,呼之能应,张口呼吸,心率140次/分、呼吸45-48次/分、血压76/54mmHg,两肺布满湿性啰音;急查心电图示:窦速,心室内传导阻滞,II、III、avF坏死性Q波,胸导联S-T段明显压低;血气分析:氧分压49.9mmHg、二氧化碳分压18.9mmHg;心肌酶谱:谷草转氨酶71U/L、乳酸脱氢酶254U/L、肌酸肌酶415U/L、磷酸肌酸激酶同功酶23U/L;肌钙蛋白T0.9;考虑为急性心肌炎、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当日18:30时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爆发性心肌炎。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存在过错,与患者过早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委托笔者将两家医院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误诊、延误诊治的严重过错,与患者病情加重直至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认为:我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认为:我院诊断正确,治疗合理,已尽到应尽义务,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不承担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龙江诊所在门诊诊疗过程中未测量血压,未查心电图,但其医疗条件有限,且检查了血常规并安排胸透检查,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江苏省人民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在患者连续三次门诊诊疗过程中无血压及心电图记录;2、患者收住感染科时,血压已经降至85/55mmHg,未对此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治疗。该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困果关系。

    患者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审理结果】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方和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达成了一次性赔偿的和解协议,并决定不再追究被告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的民事责任,且向南京市鼓楼法院院申请撤回起诉。

【医事法律分析】

    一、心肌炎指心肌本身的炎性病变,可由多种因素引起,如感染性、化学性、中毒性、变态反应性及放射性等。病毒性心肌炎是儿童和健康青年猝死的重要原因之一。经卧床休息及药物治疗至少3个月后,病人临床症状缓解,实验室检查(如心肌酶谱等)、心电图等检查恢复正常或明显改善提示病情恢复,在解剖或生理上不留后遗症者为临床痊愈。成人病毒性心肌炎病人多数预后良好,80%-90%可在数月内痊愈而不留任何症状或体征,极少数病人在急性期因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心力衰竭和心源性休克而死亡,死亡率低于5%。

    对于上述心肌炎的基本常识及预后,被告应当清楚。患者患有“上呼吸道感染”,易并发病毒性心肌炎,对此,被告应当有预见,应当熟悉病毒性心肌炎的临床表现,而且被告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后果的发生或加重。

    二、2006年6月5日下午5:00,患者因“畏寒、高热、胸闷难受”等症状到被告人民医院急诊室就诊。医生并未重视患者的主诉,对多次陈述的胸闷难受等表现未引起任何注意,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仅做了体温测量和胸部听诊后,就按“扁桃体炎”和“上呼吸道感染”进行处理,而遗漏了对胸闷等表现的诊治。

    三、6月6日上午9:00,患者因发热、胸闷难受等表现仍然存在并加重,再次到机关医院就诊,但接诊医生未询问任何病史,未了解治疗前后的任何病情变化,尤其未对患者多次反映的胸闷难受等表现未引起任何重视,直接按“上呼吸道感染”进行治疗。

    四、当日下午两时多,患者因发热、畏寒、胸闷难受等症状明显加重并有呕吐而第二次到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但被告医生仅作了胸透和肝胆胰脾B超检查,并在结果正常时未行其他必要的检查,也未请其他相关科室进行进一步会诊,仅按“上呼吸道感染”进行处理,再次遗漏了对胸闷等表现的诊治。患者输液结束后,被告也未留患者进行进一步病情观察。患者返家后,病情没有任何好转,反而在逐步加重。

     五、6月7日上午9:00许,患者因发热、畏寒、胸闷难受等症状再次明显加重,第三次就诊于被告人民医院门诊,并明确希望能住院进行进一步诊治,但被告医生完全置患者主诉的病情于不顾,也未请相关科室进行会诊,仅在嘱做大便隐血试验后,将患者收住感染科进行治疗。

    六、当日11:30,患者入住被告人民医院感染科,入院查体“T38.7℃、P120次/分、R22次/分、BP85/55mmHg”,但被告未对心率明显增快,血压明显低于正常引起任何注意,未作任何处置,入院初步诊断为仍为“上呼吸道感染”。

    直至12:30,患者病情突变,出现严重呼吸困难,普通的病毒性心肌炎发展为“心源性休克、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心功能Ⅳ级、心衰”,并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民医院在为患者进行的三天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误诊、延误诊治的严重过错,与患者病情加重直至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应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