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输尿管镜检查致输尿管破裂构成医疗事故,海门市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责任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典型案例 > 正文

行输尿管镜检查致输尿管破裂构成医疗事故,海门市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发布人:njjkls | 发布时间:2006-02-06 16:00:00

【简要案情】
    患者张某某因三年来右腰部反复出现绞痛,伴有恶心、呕吐,于2004年4月8日到海门市人民医院处就诊,诊断为“右侧输尿管结石可疑”,收入院,并于4月12日上午行“右侧输尿管镜检查术+激光碎石术”,该院医生自患者膀胱处插入输尿管镜,术中未见结石,反而由于操作失误,致右侧输尿管破裂,但未及时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患者于2004年4月21日出院。
    出院后一周,患者出现右腰部胀痛等症,用药一周治疗无好转。2004年5月14日,患者因右腰部疼痛明显到被告处行彩超检查,结果发现“右肾轻度积水、输尿管上段扩张”,并在该院门诊行两次穿刺抽液、膀胱内置支架管治疗,均无效。2004年5月27日,患者再次入住该院,诊断为“右输尿管囊肿”,并于5月29日行右侧输尿管探查术,术中见囊肿实为右侧输尿管破裂处尿液外漏而形成的包裹,且输尿管已无法分离,并僵硬、坏死,只好切除部分输尿管,而行回肠代输尿管术。但由于该院医生所缝合的右输尿管、腹腔吻合口狭窄,患者右输尿管通而不畅,右肾仍有积水,后患者于8月23日转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患者患“右侧回肠代输尿管术后梗阻”入院治疗;9月2日,该院对患者行“右侧回肠代输尿管术后再整形”,于9月29日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该院专家医嘱患者日后病情会恶化,且需长期治疗。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明确的医疗过错行为,应当承担全部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因此,于2005年9月将海门市人民医院起诉至海门市人民法院,要求该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继续治疗费用等共计68万余元。
【鉴定结论】
    本案审理中,受海门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南通市医学会于2005年12月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分析认为,在诊疗过程中,海门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术前对患者“右输尿管上段结石”诊断不够明确,在行右输尿管镜检查时造成输尿管穿孔,未及时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形成尿漏,导致输尿管僵硬坏死,后行“回肠代输尿管术”,术后恢复不良,经上海中山医院再次手术后基本恢复,但仍有右肾轻度积水,存在过失。医方过失与患者目前“右肾轻度积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市级鉴定结论作出后,医患双方未再申请重新鉴定。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是原告张某某在法院诉讼以及医学会鉴定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