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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06-11-11 09:00:00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卫医发〔2006〕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社区卫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