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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立法动态追踪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8-26 16:00:00

【立法追踪一】: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一、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高了我国专利授权标准

    正在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高了我国专利授权标准,规定不再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而是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二、向外国申请专利无须先申请中国专利

    正在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

三、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拟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草案明确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

    草案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索支付的合理开支。同事,为了打击专利违法行为,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从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将冒充专利行为的罚款数额从5万提高到了20万。另外,为了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草案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网)

四、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可依法获得强制许可

    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规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限制为:最不发达国家;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的成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增加这一规定是基于,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该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宣言和议定书允许世贸组织成员突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限制,在规定条件下给予实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做出的,允许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实施他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对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中国网  陈菲、冯磊磊)

五、我国修改《专利法》强化遗传资源保护

  旨在完善专利制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立法机关审议,中国遗传资源保护将与专利制度挂钩,强化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中国是遗传资源大国,草案根据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防止非法窃取中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的行为。此外,此次修改《专利法》还增加了促进专利技术推广运用的规定,并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

  中国现行《专利法》施行于1985年,此次修改前曾进行过两次大规模修订。中国今年6月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旨在为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专利法》的此次修改被视为是实施该纲要的重要准备之一。(国际在线 刘轶瑶)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田力普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受国务院委托,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田力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已经1992年9月4日和2000年8月25日两次修改。现行专利法实施以来,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法律制度。

  田力普从三个方面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一是根据激励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对现行专利法所做修改。其中包括:在立法宗旨中增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容;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删除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二是根据促进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主要包括: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规定实施的技术如果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增加规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三是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条约的新规定,对现行专利法所做修改。其中包括:为公共健康的目的,可以给予制造并出口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规定申请人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义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的,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会议议程,除8月25日上午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外,会议还将于8月27日上午分组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预计专利法修正案将于2008年底或者2009年初通过。(国知网 姜丹明) 


【立法追踪二】:食品安全法草案

一、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张景勇、余庆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

    草案初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一些地方提出,目前负责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质量监督、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草案应当更好地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草案此条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两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食品安全法草案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周婷玉、余庆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了相关条款,强调食品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草案初审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一些地方提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仅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应对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草案应进一步强化这方面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草案此条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邹声文、余庆红)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方式,以避免监管空当。

    根据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一些地方提出,县级以下城镇和农村的小企业、小作坊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地,食品监管相对薄弱,既不能都实施许可,也不能放任不管,建议参照现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授权地方人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草案初审稿中“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的规定。

    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四、食品安全法草案不再规定实施监管码制度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去了初审稿中有关监管码的条款和内容,不再规定食品实施监管码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初审稿还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中作出了相应规定。

    对法律是否应当规定这一制度,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地方人大和企业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沟通、协商,建议删去草案初审稿中有关条款对监管码的规定。

    ■ 事件进程

    ●2007年12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同月,质检总局推出“582号文”,要求69种产品强制赋码。

    ●2月,数十家企业代表讨论监管码,19家企业联名上书。

    ●4月8日,全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会议召开。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年内69种产品必须赋码才可销售。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7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论证会。

    ●8月1日,防伪企业代表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对质检总局推行监管码提起诉讼。

    ●8月25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二次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电子监管码内容删除。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