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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06-03-24 09:00:00

卫医发〔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1部委联合印发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动员和部署。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包括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高度重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将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遏制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蔓延势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5号),对2006年整治违法医疗广告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再接再厉,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全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个部局《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部署要求,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广告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二、进一步做好医疗广告监测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送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措施,充实力量,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密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完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送制度和程序。对监测中发现涉嫌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应在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处理一起,公布一起,决不姑息纵容。
    三、加大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行为的力度
    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当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申医疗广告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中关于暂停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的规定。
    对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应于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清理整顿医疗服务市场,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诚信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依法执业水平,以质量和信誉吸引患者,推动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特此通知。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