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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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08-06-09 09:00:00

卫医函〔2008〕231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卫报〔2008〕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男子”、“男性”、“男科”等词语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此复。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