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声明
2006年11月13、14日,中国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暨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与会的人体器官移植医务工作者,认真学习了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的落实“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和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核”的要求,参照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结合中国的国情,深入的研究讨论达成共识,为了推进中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的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维护人体器官捐献者和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特作如下声明:
一、中国医务工作者将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省、市)的领导下,根据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的有关规定(见附件1、2),遵循人体器官移植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二、中国医务工作者将严格遵守医学准则和伦理原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恪守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促进人民群众健康。
三、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中国医务工作者承诺,不参加任何人体器官买卖与相关活动,不参与任何以旅游名义跨国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及相关的活动,严禁人体器官买卖,严禁以旅游名义跨国境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四、中国人体器官移植应该优先满足本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人体器官移植的需要,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民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申请,在特殊的情况下,履行特定的程序后实施。
五、摘取人体器官必须取得捐献者本人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实施,当捐献者本人不能作出同意表示时,必须取得其亲属的书面同意。
六、活体器官捐献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活体器官接受者和活体器官捐献者之间目前仅限于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中国医务工作者将严格遵守以上六点准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支持和响应此项声明。
特此声明。
2006年11月14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